【制藥網 政策法規(guī)】樣本量估計是藥物臨床試驗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,也是確保研究具有合理性、準確性、可靠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手段。通常,臨床試驗的樣本量必須足夠大,以可靠地回答研究假設所針對的臨床問題。鑒于臨床試驗樣本量估計的復雜性和重要性,2023年10月30日,國家藥監(jiān)局藥審中心網站公開征求《藥物臨床試驗樣本量估計指導原則(征求意見稿)》意見。征求意見時限為自發(fā)布之日起1個月。
征求意見稿指出,影響樣本量估計的因素眾多,常見的影響因素有:①試驗設計,包括比較類型(如優(yōu)效性試驗、非劣效性試驗、等效性試驗)、設計類型(如平行設計、交叉設計、析因設計、群隨機設計和適應性設計等)、變量類型(定量、定性、時間-事件)、伴發(fā)事件的處理、組間分配比例及隨機化方法等;②檢驗水準和檢驗效能;③統(tǒng)計分析方法;④預期治療效應及方差等。
根據征求意見稿,樣本量調整是指臨床試驗期間對初始設計的樣本量所做的調整。應在方案中說明樣本量調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,并描述為保持盲態(tài)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對 I 類錯誤和置信區(qū)間寬度的影響(如果有)。還應在方案中明確樣本量調整的時間節(jié)點、樣本量調整的決策規(guī)則、樣本量調整的計算方法以及 FWER 控制方法,即什么條件下對樣本量進行調整,如果要調整按照什么方法進行調整,調整后的統(tǒng)計分析方法以及如何控制 FWER。對于涉及反推療效的細節(jié)建議在獨立的期中分析計劃中詳述并設置訪問權限,避免非必要人員知曉相關內容,例如限定只有撰寫樣本量重新估計劃和審批的統(tǒng)計師、DMC 及其獨立統(tǒng)計團隊有訪問權限。應在調整前與監(jiān)管機構溝通,溝通時應提供調整依據及方法,并遞交相應的方案。
征求意見稿指出,只有合理的樣本量調整才能達到提高試驗效率的目的,應充分評估進行樣本量調整的必要性、合理性、可行性,并確保試驗的完整性,樣本量調整一般不建議減小樣本量。
征求意見稿還指出,申辦者應按照計劃的樣本量完成臨床試驗,除了出于倫理原因提前終止或出于檢驗效能不再可接受而放棄外,原則上不得隨意終止試驗。試驗過程中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樣本量,樣本量調整也需事先在方案中明確并按照方案進行實施。如果出于實施層面的原因,導致實際收集到的樣本量與方案預先設定的樣本量存在較大不一致,應就其對有效性和安全性等評價的影響進行評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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