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水平垂直燃燒試驗主要參照UL 94-2006、UL1581UL13UL444UL1655CAS之FT-1 IEC 60695-11-4 、IEC 60695-11-3、GB/T5169-2008系列等標準采用規(guī)定尺寸的本生燈 (Bunsen burner) 和特定燃氣源 ( 甲烷或丙烷 ) ,按一定的火焰高度和一定的施焰角度對呈水平或垂直狀態(tài)的試品定時施燃若干次,以試品點燃、灼熱燃燒的持續(xù)時間和燃燒長度等來評定其可燃性及著火危險性。
2、UL94水平垂直燃燒試驗儀主要針對 V-0 、 V-1 、 V-2 、 HB 、 5V 級材料的可燃性進行定級評定。適用于照明設備、電子電線,低壓電器、家用電器、機床電器、電機、電動工具、電子儀器、電工儀表、電氣連接件和輔件等電工電子產品及其組件部件的研究、生產和質檢部門,也適用于絕緣材料、工程塑料或其它固體可燃材料行業(yè)。電線電纜絕緣覆材料,印刷電路板材料、IC絕緣體等有機材料之耐燃性試驗。試驗時,將試件置于火燃頂端,燃燒15秒熄減15秒,重復習次后檢查試件被焚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