詳情說明
垂直燃燒試驗箱主要參照UL 94-2006、IEC 60695-11-4 、IEC 60695-11-3、GB/T5169-2008系列等標準采用規(guī)定尺寸的本生燈 (Bunsen >burner) 和特定燃氣源 ( 甲烷或丙烷 ) ,按一定的火焰高度和一定的施焰角度對呈水平或垂直狀態(tài)的試品定時施燃若干次,以試品點燃、灼熱燃燒的持續(xù)時間和燃燒長度等來評定其可燃性及著火危險性。
燃燒器 | 內(nèi)徑Φ9.5mm ± 0.3mm單氣體及內(nèi)徑Φ12mm ± 0.3mm混合氣體本生燈各一個 |
試驗傾角 | 20°、45°、90°手動切換 |
火焰高度 | 20mm ± 2mm 到175mm±1mm可調(diào) |
施焰時間 | 0-999.9s±0.1s可調(diào) |
余焰時間 | 0-999.9s±0.1s,自動記錄,手動暫停 |
燃燒氣體 | 98% 甲烷氣或98% 丙烷氣( 一般情況可采用液化石油氣代替 ) |
流量壓力 | 帶雙流量表及壓力表(燃氣及空氣) |
溫度測試范圍 | 0~1000℃ |
火焰溫度要求 | 從100℃±5℃升到700℃±3℃的時間在44±2秒及54秒±2秒之內(nèi) |
測溫熱電偶 | Φ0.5mm進口鎧裝(K型)熱電偶二條(雙測溫系統(tǒng),V-0/1/2(50W)及5VA/B(500W)級別) |
試驗過程 | 試驗程序手動控制,獨立抽風 |